外勞滿183天才調降稅制 扣繳率配合修改
非居住者稅率並未調整 仍為6%

 

由於今年度基本工資數額調整,非居住者適用稅率的認定標準,自今年起也配合調整。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說明,外籍勞工於同一課稅年度於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未滿183天,且每月薪資所得低於基本工資的1.5倍時,其申報納稅的稅率為6%。如屬居住者身分,扣繳率為5%。

 國稅局人員指出,今年初即發現很多類似案件,仲介業者協助外籍勞工申報時,誤認為自今年起,非居住者的稅率已調降,因此都是以5%的稅率申報,經國稅局發現後才補正,直到目前申報錯誤的狀況才有逐步減少的跡象。

 該局重申,今年稅率調降的對象僅有居住者,因此當年度居留滿183天的外勞才適用;但非居住者仍須依6%的稅率申報。

 新的基本工資數額於今年元月起生效,提高為新台幣17,880元。國稅局人員強調,外勞當年度居留未滿183天,適用非居住者的稅率,區分稅率的基準也由調整前的25,920元,提高為現行基本工資的1.5倍,即新台幣26,820元。非居住者全月所得在26,820元以下者,按6%的稅率扣繳。

 另外,財政部99年底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薪資按下列兩種方式擇一扣繳,由納稅義務人自行選用。其一為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之規定扣繳,另一種為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修正條文自今年元月起生效。

 國稅局指出,雇主給付薪資時,會按給付總額扣除一定比率,由於居住者的稅率自今年起已調降至5%,前述標準也配合做修正,避免造成稅率已調降,但雇主仍以6%扣繳所造成的誤差。

 另外,聘僱家庭類外勞須特別留意,因雇主並非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所稱扣繳義務人,因此外勞薪資所得應自行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如於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向居留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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