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看護依舊制核備 將輔導換約

將採行政指導 或循勞資爭議機制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已著手研擬「核備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審查基準」,針對包含養護機構看護工在內的38類工作者,依勞動內容強度制定不同的工時上限;一旦通過,之後申請核備的養護機構外勞,四周總工時將以260小時為限,而現行則為每月總工時上限312小時,有可能出現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卻有不同的工時標準。

  對此勞工局初期將以輔導雇主與勞工換約,若勞工提出申訴,就循勞資爭議處理機制辦理,勞工局樂觀預期,未來多數勞工的都會適用新標準。

  根據草案,養護機構看護工工時,未來採每日正常加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明年5月1日後,正常工時縮短為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4週正常加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60小時。

  勞工局長陳業鑫表示,認為在同一事業單位、甚至同一個行業別,有不同的工時標準並不恰當。因此在審查基準通過實施後,將逐步以「行政指導」的方式,輔導雇主以新的標準,與勞工進行換約。

  他強調,這不是要「溯及既往」,因此勞工局將只採取行政指導的方式,也就是不會有處分的問題。但陳業鑫也說,在新版的勞資爭議處理法的機制下,勞工可要求「權利事項調整」,向雇主要求。

  若勞工要求減少工時,而雇主堅持不換約,就會循勞資爭議處理的機制,由裁決委員裁定,裁決時也會參考修正後的工時基準。

  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勞雇雙方約定內容一經核備之後,就會產生法律效果。勞工局人員說明,這38類工作者主要是排除每日、每周工時、延長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的適用,違反約定內容,將回歸各條文處罰。

  雇主須特別留意的是,日前立法院已通過勞基法修正草案,將罰則大幅度提高五倍,罰鍰額度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勞工局說明,未來對於違反規定的事業單位,第一次違反除非情節重大、涉及人數較多,原則上將以最低罰鍰6萬元處分。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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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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