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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繳舊制勞退金 將無法申請外勞

新北市去年執行專案 共查核311家

為保障舊制退休金勞工權益,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去年針對轄內未設立專戶,或未按月提繳勞退金的事業單位進行專案檢查,共選定311家進行抽查。勞工局表示,多數企業在檢查後,都已依法設立或補繳勞退金,共對4家事業單位罰鍰處分。

  須特別留意的是,事業單位申請外勞招募許可前,應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開立「雇主申請開具第二類外國人招募許可證明文件申請書」,即所謂「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其中審核項目也包括舊制勞退金的繳款,若雇主未依規定提繳舊制勞退金,將無法取得該證明文件,就會影響申請外勞的權益。

  依僱用人數分階段執行

  輔導設專戶或結清年資


 勞動條件科長周朝宗表示,針對舊制勞退金的檢查已執行多年,初期由僱用人數10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開始進行,50人以上99人以下、30人以上49人以下分批抽查,去年主要鎖定10人以下企業,這類小型企業,也會是今年度重點查核對象。

  勞工局長謝政達指出,勞退新制94年7月1日實施後,許多事業單位以為勞工選擇新制後,即不需為94年6月30日前任職至今之勞工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或以公司為家族事業、公司規模小為由,規避勞退準備金專戶設立或提撥。

  謝政達呼籲,事業單位只要仍有勞工繼續選擇舊制年資,或選擇新制退休金制度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勞資雙方在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結清年資或勞工尚未離職、依法退休及資遣前,均應依法設立勞退專戶並按月提撥勞退金。

  申請招募許可證明文件

  如有罰鍰處分也須結清


 勞動條件科統計,去年檢查除裁罰4家外,85家依法設立專戶,71家結清舊制年資而申請免設,59家依法繳款,另有72家歇業或已無舊制退休金勞工,而申請撤銷專戶。違反規定部分,勞工局將先輔導其改善,若仍未依規定辦理,將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雇主申請外勞招募許可,應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開立證明文件。審核項目包括提撥、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勞工退休金、工資墊償基金、確實召開勞資會議等8個項目。周朝宗表示,勞工局收件後,若核對資料發現雇主未提繳舊制退休金,將會加註意見,就會有審核不通過的情形;若因此造成罰鍰處分,也必須繳納罰鍰後,才能再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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