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從收容中心或遣返途中逃逸

移民署修法遏阻 最重得永久禁止入國

 

偶有外勞在移民署執行收容或強制驅逐出國期間脫逃,為遏阻該現象,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部分規定,除原先有因逾期居留或非法工等因素所規定禁止入國期間,得加重至永久禁止入國;該規定自102年1月25日生效。

移民署說明,「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修正,其中第三點原外國人在我國有犯罪紀錄者,都是一律禁止入國10年,修正後則是區分罪行,外國人在我國有犯罪紀錄者,其禁止入國期間如下,經法院為未滿一年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禁止入國七年;經法院為一年以上未滿三年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禁止入國八年;經法院為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禁止入國九年;經法院為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禁止入國十年。前項禁止入國之期間,自出國之翌日起算。

對於偶有發生外勞在移民署收容中心等待遣返期間,破壞收容中心門窗等逃逸,或是前往機場返國時脫逃,為遏阻該現象,移民署修第六點加重罰則,最重得禁止永久入國;也就是外國人除原先有因逾期居留或非法工等因素規定禁止入國期間,其禁止入國期間將再加長,最重得永久禁止其入國。

另外,同時修正該規定第九點,對於外國人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且育有與配偶所生之親生子女,其因觸犯我國刑事法令,經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免刑、緩刑或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者,得不予禁止入國或申請不予禁止入國。

此外,外國人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其禁止入國期間仍維持不變,逾期停留、居留未滿一年者,禁止入國一年;逾期一年以上者,以其逾期之期間為禁止入國期間,禁止入國期間最長為三年。非法工作者,禁止入國三年。前項禁止入國期間,自外國人出國之翌日起算。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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