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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看護工外展計畫 2月起開辦

非營利具一年居家照護經驗機構得參與

針對機構看護工外展計畫,勞委會確定自今年2月起試辦,目前已先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配合試辦外展看護工新聘僱模式,增列外展看護工作之工作內容,同時規範限定合法立案的非營利且具有一年以上居家照顧服務經驗的團體、機構參與,給予外、本勞人數1:1。

法令新增看護外展一章

被看護者資格符合規定


勞委會說明,現行外籍看護工聘僱模式,分為機構看護工作及家庭看護工作,為建立更多元之聘僱模式,規劃採試辦計畫方式,先由非營利組織擔任雇主聘僱外籍看護工,並指派所聘僱外籍看護工前往符合資格之私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藉由機構雇主提供外籍看護工管理及定期在職訓練,以提升照護品質,並減輕家庭看護工雇主之管理責任。

勞委會指出,草案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展看護工作者,其雇主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一、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二、最近一年內曾受地方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居家照顧服務者。符合上述資格之雇主,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之期限及規定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外展服務計畫書。

勞委會表示,外展服務計畫書應至少包括雇主資格之證明文件;服務提供、收費項目及金額、契約範本等相關規劃; 看護工人力配置、督導及教育訓練機制規劃;其他外展服務相關資料。

鑑於看護工外展服務屬於新增聘雇模式,雇主、使用家庭與外籍看護工三方間之權利義務,包含使用資格確認、外籍看護工教育訓練、服務輸送、收費標準及方式、督導機制等,現階段尚無法明定於相關法令中,故以計畫審查方式進行規範,以保障三方權益。

勞委會強調,為落實外籍看護工補充性及不妨礙國內長照體系發展原則下,使用看護工外展服務之家庭,其被看護者仍應符合第二十二條申請資格,且未引進或接續聘僱外國人者;同時為保障本國看護工就業權益,雇主聘僱外籍看護工人數,不得超過從事相同工作之本國看護工人數。

經營不善或有違法事由

勞委會依法廢止其配額


為掌握雇主指派外國人從事外展看護工作之狀況,雇主指派本國看護工及外國人從事外展看護工作,應於每月五日前檢送上月之外展服務書面紀錄及被看護者符合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資格之證明文件,與當月外展服務之派案日程表,通知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查核。

針對雇主有下列情事包括指派外國人至違反前項被看護者資格之家庭從事工作,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違反相關法令或核定之外展服務計畫書內容,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經營不善或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勞委會得依法,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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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阿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