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公布養護機構核備工時範本
勞動條件不同 雇主可選擇是否使用

為使養護機構雇主根據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另行約定工時,有參考的依據,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公布約定書申請函、工作性質說明書、核備名冊、約定書等文件的範本,提供雇主參考使用。勞工局勞動基準科長梁蒼淇說明,考量各事業單位勞動條件不同,雇主申請核備,也可使用自己的格式申請,只要內容及約定工時都符合標準,勞工局都會受理。

另外針對養護機構看護工,勞工局也根據勞委會所訂的參考指引,調整工時為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4周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260小時,103年1月1日後,4周正常工時加上延長工時上限,再下修至240小時,即日起適用。

為改善過去責任制工時的核備基準缺乏明文規範的弊病,台北市去年針對各職類制定工作時間一覽表,明訂上限標準。勞工局表示,實施至目前為止,多數案件都能依照所訂規範辦理核備,少數不符規定者將退回修正後才能送件申請。

最常見的退件原因包括工時及例假日兩種類型。相關人員補充,雇主約定工時,會將四周總工時的時數以正常工時辦理審核,因此在加上延長工時時數,就會有超時的問題。

另外,雖然勞僱雙方得約定排除例假日的規範,但台北市審核仍要求每2周應至少有2天的例假日;且即使勞工同意,例假日依法不得出勤,有雇主在約定書中加註例假日必須加班的相關文字,勞工局也會以退件處理。

梁蒼淇指出,去年公布工時一覽表時,養護機構看護工今年起正常工時將再限縮至10小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的標準。在勞委會公布看護工工時指引後,就會以中央的標準取代,除工時一覽表外,約定書範本內容也會修正。

勞工局也提醒雇主,若核備的名單中有外勞,須另檢附護照影本,供該局確認身分。契約書目前未強制必須以中、外文翻譯,但為避免外勞對工作時間造成認知落差,建議應有外勞母國文字對照,避免爭議。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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