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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外勞展延送件或尚未審核案件均適用新規定
變更聘僱許可案 2/1起免繳審查費
2月1日起,外勞在台工作年限累計最長可達12年,且聘僱許可一次核發3年。勞委會指出,對於先前因為9年規定而造成聘僱許可未達2年或展延許可未達1年的外勞,雇主經外勞同意後,可在原聘僱許可或是展延聘僱許可屆滿前60日內向勞委會申請變更聘僱許可期間,勞委會將會核發新的聘僱許可,其許可期間以補足原來不滿3年的時間;自2月1日起送件有關變更聘僱許可期間的案件,雇主將無需繳交審查費。聘僱或展延不足60日
3個月提變更聘僱許可
另外,對於原聘僱許可或是展延聘僱許可離法條生效日2月1日剩餘期間不足60日者,勞委會職訓局外勞管理組長傅慧芝表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雇主可於3個月內向勞委會申請變更聘僱許可期間。傅慧芝說明,2月1日起,勞委會將會一次核發3年聘僱許可,對於雇主與外勞先前已簽訂勞動契約如只有2年,等私法契約到期後,雇主與外勞可在勞委會核發聘僱許可期間,延長另1年聘僱契約。
配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勞委會2月1日做出2份行政公告,不過因為行政流程因素,最快也要在本周六或下周一公告,再追溯自2月1日生效,其函釋分別說明如何處理9年延長12年的聘僱許可;及說明取消展延規定後,雇主可於原聘僱許可屆滿前60日內向勞委會申請變更,變更後的新核發聘僱許可最長為1年。
對於雇主與外勞原先只簽2年約,雖然法令通過可補足1年聘僱期間,但是雇主或外勞不願續約,只願做滿2年,傅慧芝表示,過渡期間補足聘僱年限沒有強制性,所以雇主沒有向勞委會申請變更聘僱許可期間,外勞期滿返國者,不算是提前離境,不需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辦理提前離境面談。
勞委會職訓局外勞審核組長陳瑞嘉表示,有關9年延12年及取消展延規定,其申請表格與現行相同沒有更動,他說明,因9年申請變更者應使用「資料異動申請書」,展延者使用「展延聘僱申請表」,應備文件為申請書、原聘僱許可及名冊影本、招募許可函影本(家庭類免附)及聘僱外國人名冊(家庭類免附);陳瑞嘉指出,對於變更聘僱許可的案件,希望雇主或仲介配合,在申請表上加註「變更聘僱許可期間」的字樣,以便工作人員分類。
申請表與程序與現行同
已送展延依新規定續審
陳瑞嘉說,自2月1日起,有關變更聘僱許可案件均勿須繳交審查費用;若是以郵寄方式者,以勞委會收件日為準,不是郵戳日期,若是前2日寄送者有檢附審查費收據,勞委會會退還收據,該收據可於下次申請時使用。
針對雇主或外勞仲介已送展延申請案者,他表示,勞委會將依新規定繼續審查,屆時會核發新的聘僱許可函。
陳瑞嘉強調,101年2月1日起送件申請案,均適用新修正規定,若是在2月1日前已送件,但是勞委會尚未審核核發許可的案件,皆適用新修正規定。
此外,國內接續之外勞因個案狀況不一,勞委會建議,雇主應先行確認外勞在台工作年限,以免造成外勞逾期出境的問題。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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