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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機構看護工工時 每月不得逾286小時

針對台北市訂定勞動基準法第 84條之1工時審查基準,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樂觀其成,且在7月底前,也將擬訂八大類工作的工時審查基準。

在養護機構看護工部分,勞工局日前邀集勞僱雙方代表,訂出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每日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全月總工時以286小時為限。同時為保障勞工有充分休息,勞基法第32條部份不得排除,每工作7天至少應有1天做為例假。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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