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法草案 未納入老人福利機構
長照發展全國聯合會醞釀反彈

 

行政院版的「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爭議越演越烈!繼長期照顧監督聯盟日前在立法院公聽會上大力抨擊之後,財團法人台灣長期照顧發展協會全國聯合會更質疑,長照法草案明顯將他們排除在外,置他們的生存於不顧,這中間是否有圖利他人之嫌?他們不僅要求衛生署說清楚,同時近期還計劃展開動作,以捍衛他們的生存權益。

 台灣長期照顧發展協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吳淑靜指出,長照法草案雖然對長照機構分為兩大類,但卻只針對第二類的長照機構進行立法補助;反而對目前已存在的機構如養老院、護理之家等老人福利單位,並沒有納入長照機構之內,這點讓他們非常不解。

 

近千家老福機構遭排除
置業者經營權益於不顧

 

她表示,目前台灣長期照顧發展協會全國聯合會在全省各縣市共計有將近1千家的會員,分別以養老院或是護理之家等不同的名義開設經營。但令她最難以理解的是,行政院版的「長照法」草案沒有將他們納入,讓所有的會員不能接受這個結果。

 而且政府對他們的不公不僅如此,更甚者,還另行規定長照機構的設置辦法和現行機構有5年的落日條款,亦即現有的老人福利機構如果5年內不轉行重新依長照法設立,老人福利機構將會爆發倒閉潮。

 吳淑靜說,雖然衛生署表示,如果依其他法律所設立的社會福利機構,例如老人安養、休養機構、兒童或婦女的福利機構,其收容之對象未必全部需要長期照護,這些機構用以安置毋須長期照護者的部分,仍可依照各項法律規定繼續存在。

 但事實上,很多的社會福利機構大都是以老人安養或是老人照護等為主。如果長照法實施,這些業者被排除在外,少了政府的補助,他們的經營權益將更形艱困。

 

養護定型化契約法範本
規定事項未能反映事實

 

無獨有偶的是,內政部上周以保障受照顧老人及家屬名義,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訂定「養護(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草案中應記載事項有20點包括,契約審閱期間;廣告責任;服務處所;契約期限等;以及不得記載事項有11點包括,如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權;不得約定保證金數額超過主管機關核定之數額等事項。

 吳淑靜指出,其中在不得記載事項中,對於不得任意要求消費者負擔非因可歸責於消費者所生之費用(如春節期間及特殊假日之照顧費用;不得約定扣抵保證金達一定數額時,養護(長期照護)機構得逕為終止契約,讓他們感到不平。

 以農曆春節為例,她解釋,依一般各行各業的慣例,春節假期上班的員工,公司多會再給予較平常上班較多的工資。就她所知,某些電子大廠對員工春節上班或加班的員工,會以5倍的工資加發。

 反觀養護機構也會加發較平常多的工資給春節上班的照護人員,這些多出的支出按使用者付費的觀念,是可以請被照顧者或是其家屬支付,但內政部卻不准許,完全不顧他們的經營成本。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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