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評估方式 排擠精神病症者

康復之友聯盟:法條未臻周全

 

行政院版本的「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本周三(20日)首次由立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進行審議。但如外界所料,在立委的大肆抨擊之下,無異提前宣告行政院所提的「長照服務法」版本,根本不可能過關。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即不諱言地指出,政院的版本,對於長期照護的評估方式;明顯排擠精神疾病患者,顯示法條內容的不周全,希望能予修改,重視精神疾病患者的受照護權益。

  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副秘書長陳萱佳表示,對需要申請長期照護服務的病症者,所採取的評估方式,分為ADLs與IADLs兩種。其中,ADLs主要評估患者能否進食、自行移位、如廁等日常生活功能。IADLs則是評估患者能否上班、購物、食物烹調等功能。

 她指出,如果依行政院的「長照服務法」草案的評估方式,絕大多數的精神疾病患者都可能要被排除在長照服務法之外。

 

精神病情隨時可能發作

依草案規定恐無法過關

 

「某些精神疾病患者在未發作的狀況之下,可自己處理日常生活的進食、自行移位、食物烹調等行為。但一旦病症發作,上述這些行為可能就無法自行處理」。陳萱佳強調。而且發現類似病症對象者,可能還包括失智症、自閉症;或是其他精神障礙症者。

 所以陳萱佳認為,除非衛生署再加入其他評估的方式,否則依ADLs、ILADLs這兩項長照評估方式,未來精神疾病患者、老人失智症者、自閉症者等,都將被排擠在長照之外。

 另外,陳萱佳亦對草案法條中,有關長期照護的定義說明,也表達強烈的不滿。

 依行政院「長照服務法」草案條文中,對長期照護的定義係指,「對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且狀況穩定者,依其需要所提供之生活照顧,醫事照顧。」。

 陳萱佳舉精神疾病患者為例,依病況的不同,精神疾病的病症可分為輕、中、重、極重四個不同等級。如果依長期照護的定義,由於精神疾病的發作是不可預期、隨時都有可能的。因此,也就無法達到長期照護所謂的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的條件。

 

由衛生署修法重新補救

受照護者權益獲得保障

 

她強調,綜觀行政院的「長照服務法」草案條文,僅是評估方式和長期照護的定義標準這兩項,站在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的立場,不僅強力反對這個草案的通過;而且還將要求衛生署要修改不切實際的法條內文。

 最後針對現有18萬的外籍看護工被排除在長照體系,陳萱佳表示,目前有很多精神障礙者家庭僱用外籍看護工看護,工作非常辛苦、身心也承受巨大的壓力。基於人道的立場,她建議除了長照應提供喘息等支援性的服務,讓這些外籍看護工身心能夠得到放鬆。

 她認為,可以改由機構外派方式,前往工作,讓有需求的家庭可以視不同的情況申請,讓受照顧者能夠獲得長期的照護,減輕照顧者與被照顧者的負擔。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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