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外勞卻未簽文件 雇主重罰75萬元
人力仲介媒介 罰50萬元併停業6個月
勞委會提醒,即日起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時,應同時簽署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外勞始得為新雇主工作,否則一旦查獲,雇主未簽署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以試用之名就將外勞帶回工作,將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並廢除配額,至於若是有人力仲介公司居中媒介,仲介與從業人員都會被處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另人力仲介公司還會被處以停業6個月,同時2年內無法重新設立許可。
即日起轉換需簽署文件
不得以試用讓外勞工作
勞委會職訓局外勞管理組長傅慧芝8日表示,勞委會已於100年6月29日修正發布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準則,7月1日正式生效,強化外國人與新舊雇主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作業規定、增訂一般營造業雇主接續聘僱以補足外籍勞工原聘僱許可期限為限,並配合製造業特定製程新5級制外勞核配比率查核機制上路,修正接續聘僱後應依法查核等規定。
傅慧芝說明,實務上曾有原雇主及外籍勞工與2名以上新雇主,同時或先後簽署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並據以辦理接續聘僱,造成聘僱關係紊亂、難以釐清新舊雇主責任,為維護原雇主、外國人及新雇主之權益,本次即於該準則規定中,明定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外國人應簽署接續聘僱證明文件以玆證明,及明定新舊雇主不得以同一外籍勞工名額,同時或先後接續聘僱或轉出外籍勞工。
她指出,根據統計,轉換雇主成功率達89.5%,她提醒,雇主簽署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文件後,應於3日內需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15日內備妥文件向勞委會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針對雇主若是未簽署合意接續聘僱外勞文件,就以試用的名義,先將外勞帶回雇主處工作,一旦被查獲,勞委會表示,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依該法第63條規定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另將廢雇主外勞配額。
人力仲介公司非法媒介確定
2年無法重新設立許可
勞委會指出,三方合意或是雙方合意轉換雇主,若是由人力仲介公司居中媒介,未簽署文件,外勞就至新雇主處工作,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依該法第64條規定,處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從業人員與人力仲介公司都將一併受罰。
另外,人力仲介公司還依就服法第69條規定,處停業6個月,再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人力仲介公司因就服法第45條規定,受罰鍰處分、經檢察機關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者,2年內無法重新設立許可。
勞委會指出,部分人力仲介因為上述事由被處以停業時,很多就自行終止營業。
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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