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pr 18 Thu 2013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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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繳舊制勞退金 將無法申請外勞
- Apr 12 Fri 2013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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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外勞法令說明會 三場次時間地點出爐
- Apr 06 Sat 2013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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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道試辦機構看護工外展 月低消1萬元
- Mar 12 Tue 2013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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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全面查察年貨大街聘用外勞
北市府全面查察年貨大街聘用外勞
558家商店 現場未發現有非法情形
為防止商家只顧打拼賺錢而忘記法令規定,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於102年1月28日派查察員至迪化商圈年貨大街,全面查察是否有非法外國人在年貨大街內工作,並向商家逐戶宣導相關法令,當日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計向558家商店提供法令宣導,現場未發現逃逸外勞從事工作之情事。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長陳惠琪表示,依就服法第44條之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雇主們千萬不可一時疏忽,聘僱非法外勞工作,致違反就業服務法而受重罰。
有關查核外國人身分證件部分,如果所聘僱之外國人為外籍配偶,必需確定外國人是持有合法的依親居留證。如果所聘僱之外國人為外籍學員,該外國人就必需要有合法的學生證、居留證及工作證,缺一不可。
- Mar 12 Tue 2013 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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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聘外勞競爭力 企業籲調降服務費
- Feb 20 Wed 2013 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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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從收容中心或遣返途中逃逸
外勞從收容中心或遣返途中逃逸
移民署修法遏阻 最重得永久禁止入國
偶有外勞在移民署執行收容或強制驅逐出國期間脫逃,為遏阻該現象,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部分規定,除原先有因逾期居留或非法工等因素所規定禁止入國期間,得加重至永久禁止入國;該規定自102年1月25日生效。 移民署說明,「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修正,其中第三點原外國人在我國有犯罪紀錄者,都是一律禁止入國10年,修正後則是區分罪行,外國人在我國有犯罪紀錄者,其禁止入國期間如下,經法院為未滿一年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禁止入國七年;經法院為一年以上未滿三年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禁止入國八年;經法院為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禁止入國九年;經法院為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禁止入國十年。前項禁止入國之期間,自出國之翌日起算。 對於偶有發生- Feb 17 Sun 2013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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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調至2萬元 多名菲勞遭誤導
- Feb 13 Wed 2013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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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看護工外展計畫 2月起開辦
- Feb 09 Sat 2013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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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與分公司逃逸外勞人數分開計算
總公司與分公司逃逸人數分開計算
外勞入國3個月內逃逸 1/6起計入
自1月6日起,依國內、外仲介引進服務人數分規模別,申請換證之日前2年內,只要逃逸人數達到所規定的人數與比率,勞委會將不予換證,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1月6日後發生外國人入國後3個月內行蹤不明人數才列入計算;另外,總公司與分公司逃逸人數將分開計算,若是僅分公司達規定人數及比率,不影響總公司重新申請設立許可。
勞委會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要求國內、外仲介機構負起積極管理的責任,只要引進的外籍勞工行蹤不明達一定人數及比率時,除不能設立分公司外,許可證期滿後不再發證,該辦法1月4日公告、1月6日生效。
辦法4日公告6日生效
- Aug 10 Fri 2012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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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才廣告增加報社 中北部未受惠
- Aug 10 Fri 2012 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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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行方不明納退場機制 人力仲介反對
- Aug 06 Mon 2012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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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企業外勞配額遞減規定將刪除
千人企業外勞配額遞減規定將刪除
避免懲罰用人多企業 勞委會近期修法
針對3K製造業5級制千人以上企業外勞核配比率遞減一事,為避免有懲罰用人多的企業,勞委會近期將修法刪除「規模千人以上企業遞減核配比率」,未來企業適用那項核配比率就適用該比率,會合乎公平,不需再因聘僱勞工達千人以上反而不利,造成外勞配額被遞減;同時將80歲以上、巴氏量表60分以下者,得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規定一併修正,預計9月前會公告完成。
千人大型企業針對3K製造業5級制外勞比率被降低1%至3%非常反彈,由於電腦、電子等高科技產業適用外勞引進比率,由過去的15%降為10%,若是千人以上大型企業可聘用外勞比率更為限縮,再降1%至3%,業界一直有再陳情,剛實施時勞委會與經濟部工業局已就是否取消千人企業再降1%至3%開會研商,當時仍維持先實施再檢討。據了解,上次召開外勞政策評估小組會議時,工業局代表提出為避免形同懲罰大企業,建議取消規模千人以上企業遞減核配比率的規定,在會場上與會委員沒有意見,裁示由勞委會修法因應。
勞委會指出,刪除「規模千人以上企業遞減核配比率」需要修改「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二規定,企業適用外勞核配比率為10%、15%、20%、25%、35%之5級制,再對勞保人數1,000人至1,999人之事業單位減少外勞核配比率1%、2,000人至2,999人之事業單位減少2%、3,0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減少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