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繳舊制勞退金 將無法申請外勞

新北市去年執行專案 共查核311家

為保障舊制退休金勞工權益,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去年針對轄內未設立專戶,或未按月提繳勞退金的事業單位進行專案檢查,共選定311家進行抽查。勞工局表示,多數企業在檢查後,都已依法設立或補繳勞退金,共對4家事業單位罰鍰處分。   須特別留意的是,事業單位 申請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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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外勞法令說明會 三場次時間地點出爐

為使製造業雇主等相關人士能進一步了解該法令,勞委會與工業局合辦製造業 外勞 法令與申請實務說明會,台北3月13日、台中3月20 、高雄3月22日召開3場說明會,廠商參加以1人為限得由所委任 人力仲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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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道試辦機構看護工外展 月低消1萬元

配合派遣看護工法令通過,「 外籍看護工 外展看護服務試辦計畫」預計3月9日生效,勞委會指出,試辦計畫公告效後6個月內,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且最近一年內曾受地方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居家照顧服務者有意願可向勞委會申請試辦,經審核通過成為試辦雇主後即可辦理求才登記,依本、外勞1:1引進外勞。 目前有弘道基金會願意試辦,該會人員表示,今年中會選在新北市新莊區試辦「安心走動式」外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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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全面查察年貨大街聘用外勞

558家商店 現場未發現有非法情形

為防止商家只顧打拼賺錢而忘記法令規定,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於102年1月28日派查察員至迪化商圈年貨大街,全面查察是否有非法外國人在年貨大街內工作,並向商家逐戶宣導相關法令,當日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計向558家商店提供法令宣導,現場未發現逃逸外勞從事工作之情事。
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長陳惠琪表示,依就服法第44條之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違反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雇主們千萬不可一時疏忽,聘僱非法外勞工作,致違反就業服務法而受重罰。
有關查核外國人身分證件部分,如果所聘僱之外國人為外籍配偶,必需確定外國人是持有合法的依親居留證。如果所聘僱之外國人為外籍學員,該外國人就必需要有合法的學生證、居留證及工作證,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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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聘外勞競爭力 企業籲調降服務費

雇主與外勞費用比例 勞委會委外研究

為提高聘僱 外勞 競爭力,以利國內企業聘僱優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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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從收容中心或遣返途中逃逸

移民署修法遏阻 最重得永久禁止入國

偶有外勞在移民署執行收容或強制驅逐出國期間脫逃,為遏阻該現象,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修正「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部分規定,除原先有因逾期居留或非法工等因素所規定禁止入國期間,得加重至永久禁止入國;該規定自102年1月25日生效。 移民署說明,「禁止外國人入國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修正,其中第三點原外國人在我國有犯罪紀錄者,都是一律禁止入國10年,修正後則是區分罪行,外國人在我國有犯罪紀錄者,其禁止入國期間如下,經法院為未滿一年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禁止入國七年;經法院為一年以上未滿三年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禁止入國八年;經法院為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禁止入國九年;經法院為五年以上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禁止入國十年。前項禁止入國之期間,自出國之翌日起算。 對於偶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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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調至2萬元 多名菲勞遭誤導

MECO發布聲明 僅時薪制人員調整

近期有網路傳言,若菲勞被超收費用,可向菲國駐台機構申請退費,以及外勞薪資自今年起調漲至新台幣2萬元,消息一出,許多 菲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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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看護工外展計畫 2月起開辦

非營利具一年居家照護經驗機構得參與

針對機構 看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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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與分公司逃逸人數分開計算
外勞入國3個月內逃逸 1/6起計入

自1月6日起,依國內、外仲介引進服務人數分規模別,申請換證之日前2年內,只要逃逸人數達到所規定的人數與比率,勞委會將不予換證,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1月6日後發生外國人入國後3個月內行蹤不明人數才列入計算;另外,總公司與分公司逃逸人數將分開計算,若是僅分公司達規定人數及比率,不影響總公司重新申請設立許可。
勞委會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一條條文,要求國內、外仲介機構負起積極管理的責任,只要引進的外籍勞工行蹤不明達一定人數及比率時,除不能設立分公司外,許可證期滿後不再發證,該辦法1月4日公告、1月6日生效。
辦法4日公告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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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才廣告增加報社 中北部未受惠

南北價差超過2倍 促檢討登報效益

勞委會6月29日公告新增刊登求才廣告報紙,除原先四大報外,新增經濟日報、工商時報、更生日報、台灣時報與中華日報,並由全國版修正為地方版,但登報價格卻並未如預期回到合理價位,中、北部地區的求才廣告價格仍然居高不下,維持在7千元左右。

外勞仲介業者表示,目前登報求才規定繁雜,這次所開放的地區性報紙又僅限定南部縣市刊登,對於中、北部並無影響。更何況國人求職已習慣至公立就業服務站登記,登報已淪為形式,勞委會實有必要好好檢討這套機制是否還有存在的必要。

求職大多至就服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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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行方不明納退場機制 人力仲介反對

逃跑原因複雜 不應全數由業者承擔

勞委會擬修法,對於入境後未滿3個月逃逸的外勞,課以國內、外仲介公司責任,依照不同引進規模,人數及比率同時達到所訂的標準,即不予國內、外仲介公司許可、認可,希望藉此減少逃逸外勞,多數國內人力仲介業者均持反對立場。

 台北市就業服務公會理事長張添勇表示,外勞逃逸的原因相當多,有些是出自外勞個人因素,以台灣仲介的立場,絕對不樂見外勞逃逸,但勞委會這項規定,卻將外勞行方不明的原因全部歸責仲介,相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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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企業外勞配額遞減規定將刪除

避免懲罰用人多企業 勞委會近期修法

針對3K製造業5級制千人以上企業外勞核配比率遞減一事,為避免有懲罰用人多的企業,勞委會近期將修法刪除「規模千人以上企業遞減核配比率」,未來企業適用那項核配比率就適用該比率,會合乎公平,不需再因聘僱勞工達千人以上反而不利,造成外勞配額被遞減;同時將80歲以上、巴氏量表60分以下者,得申請家庭外籍看護工的規定一併修正,預計9月前會公告完成。

千人大型企業針對3K製造業5級制外勞比率被降低1%至3%非常反彈,由於電腦、電子等高科技產業適用外勞引進比率,由過去的15%降為10%,若是千人以上大型企業可聘用外勞比率更為限縮,再降1%至3%,業界一直有再陳情,剛實施時勞委會與經濟部工業局已就是否取消千人企業再降1%至3%開會研商,當時仍維持先實施再檢討。據了解,上次召開外勞政策評估小組會議時,工業局代表提出為避免形同懲罰大企業,建議取消規模千人以上企業遞減核配比率的規定,在會場上與會委員沒有意見,裁示由勞委會修法因應。

勞委會指出,刪除「規模千人以上企業遞減核配比率」需要修改「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4條之二規定,企業適用外勞核配比率為10%、15%、20%、25%、35%之5級制,再對勞保人數1,000人至1,999人之事業單位減少外勞核配比率1%、2,000人至2,999人之事業單位減少2%、3,0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減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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